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有关条款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学校慨况
第一条
厦门大学位于我国经济特区、
“
国际花园城市
”——
福建省厦门市,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也是国家
“ 211
工程
”
和
“ 985
工程
”
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现有校本部和漳州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层次和计划
第五条
2009
年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共有
63
个本科专业类,涵盖
85
个专业(含方向)分别面向全国
31
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第六条
2009
年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计划为
5000
人。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请参阅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编印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四章
招生模式
第七条
采用大部分院、系按专业类招生,少数院、系按专业招生的模式。各专业类的专业(方向)设置及分流情况请参阅《厦门大学
2009
年本科招生专业一览表》。
第五章
培养与管理模式
第八条
实行
“
宽口径、厚基础、多样化
”
的人才培养模式,录取的学生按专业类进行培养。即一、二年级学生一般按照专业类学习通修课程,二、三年级通过选修方向性课程进行专业分流、确定专业方向。方向性课程的选定根据学生个人的特点,在学校的指导下进行。
第九条
录取的新生全部入住依山傍海,环境优美,拥有全国一流的教学和生活配套设施,管理和服务规范的漳州校区。经第一、二学年的学习和生活后,回到校本部继续修读学业。准予毕业的学生,由我校颁发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我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章
招生要求
第十条
除外语类、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和国防生仅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余专业(类)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我校主要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当地招生机构组织的口试。
第十一条
报考我校面向全国招生的艺术类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且取得专业考试合格通知书。艺术类学生入学后,我校将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专业水平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除国防生外,各专业(类)无男女比例限制。考生的高考单科成绩一般应达到及格以上水平。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我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对其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四条
根据生源省份的出档规定和报考我校的生源等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填报志愿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以生源省份我校相应的招生计划数的
105
%左右调档(调档前根据生源情况,我校与各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商定具体调档比例),非平行填报志愿省(自治区、直辖市)
原则控制在生源省份我校相应的招生计划数
110%-120%
以内。
第十五条
原则上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订的有关加(降)分政策。专业(类)录取以考生的投档分(高考分加照顾分)进行专业投档。
第十六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七条
在各省出档的考生中,根据公布的专业招生计划,采用专业志愿
“
分数级差
”
的方式进行专业(类)投档和录取。专业志愿间分数级差总分值为
5
分。即第一和第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
2
分,第二和第三专业志愿及第三和第四(含第四及其之后的所有排序志愿)专业志愿的分数级差均为
1
分,第四(含第四及其之后的所有排序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
1
分。
第十八条
获我校保送生、自主招生、文艺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考生的录取规则分别按我校相应各类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面向全国和单独面向福建省招生的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按我校艺术类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费收费标准
1
、人文学院、新闻传播学院、外文学院、法学院、公共事务学院、国际关系学院、经济学院、管理学院、数学科学学院、物理与机电工程学院(航空航天类除外)、化学化工学院、材料学院、生命科学学院、海洋与环境学院、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所属各专业,每人每学年
5460
元;
2
、医学院各专业、航空航天类每人每学年
6760
元;
3
、软件学院一、二年级每人每学年
5460
元,三、四年级按学分收费,每生每学分
400
元,每学年约为
40
学分;
4
、艺术学院各专业每人每学年
9360
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为
1200
元(人
/
学年)。
第九章
奖励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奖学金制度
1
、优秀新生奖学金
凡高考总成绩(卷面原始分)名列所在省份前
30
名的文、理科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且被录取的新生,给予免交四年学费,并一次性分别给予
2
万元(第
1
—
10
名)、
1.5
万元(第
11
—
20
名)和
1
万元(第
21
—
30
名)的奖励。
凡第一志愿填报我校,文或理科高考总成绩(卷面原始分)超过所在省份本一批分数线
80
分以上,且名列我校在其省份文或理科计划前
5%
的新生,给予
2000
元奖励。高考总成绩(卷面原始分)名列所在省份前
30
名的文、理科考生不重复参评此项奖励。
2
、优秀学生奖学金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本科学生。评定标准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奖,覆盖面达学生人数的
30%
。设立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等方面有特殊才华的在校本科生。
3
、校级奖学金
目前,我校共设立了以“嘉庚奖学金”、“本栋奖学金”和“亚南奖学金”为主的共
32
项校级奖学金,每年奖励人数约
800
人,奖励总金额达
200
多万元。除此之外,我校各院(系)还设立了数量众多的院(系)级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学校资助制度
1
、绿色通道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2
、完备的资助体系
我校建立了包括贷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和减免学费等多项措施在内的学生资助体系,
2008
年我校共拨出专款
2000
多万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
、社会资助
由社会团体、人士专门为我校学生设立的助学金每年约为
200
多万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制度
国家建立了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措施在内的新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其中我校每年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人数约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
20%
,每人每年最高贷款金额为
6000
元。
2008
年我校共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4543
人,总金额
1161.1
万元。
第十章
就业情况
第二十五条
我校近三年本科毕业生就业率分别为:
2008
届
95.4%
,
2007
届
95.9%
,
2006
届
95.1%
。毕业生就业率位居全国高校前列。
2008
届毕业生就业主要单位性质流向依次为:各类企业、升学、金融单位、机关及事业单位、其他教学单位及高等院校。就业主要地区流向依次为:厦门、福建(不含厦门)、深圳、上海、广东(不含深圳)、浙江、北京、江苏等省份(城市)。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我校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班、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毕业生等学生为国家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我校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政策招收上述学生。
1
、少数民族预科班生源限定为我校当年有安排招生计划省份参加全国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成绩要求为不低于我校在生源所在省份本一批出档线下
80
分。被录取的预科学生先在位于河南郑州市的黄河科技学院进行一年的预科阶段学习,预科学习合格并结业者,我校将根据学生德、智、体情况及我校拟定的招生专业计划确定本科具体学习专业,转入我校进行本科阶段学习;不合格者退回生源地区。
2
、报考我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我校将根据考生志愿在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份本一批中我校的出档线下
40
分以内择优录取。学生在校期间享受国家有关的学费、教材、伙食、住宿等补助,毕业后充实到西藏的县以下基层干部队伍,进藏服务期
5
年。录取的学生到校报到注册前须与西藏人事厅签订
“
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
”
,否则,取消入学资格,相关责任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我校国防生的报考条件、志愿填报、录取办法、国防奖学金的标准与发放、学生毕业后的工作分配去向及待遇等信息,请查阅《南京军区国防生招生简章》或登录
http://210.34.18.180
查询,或咨询南京军区驻厦门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咨询电话:
0592
-
2187802
。
第二十八条
我校面向江苏省招生(含自主招生和文艺特长生)的两门选测科目要求:理工类专业选测科目为物理,文史类专业选测科目为历史,对于另一门选测科目,我校原则上不做要求;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
AA
。专业安排办法采用等级级差法,即考生两门选测科目每得一个
A +
折算成等级级差分
2
分,在考生投档分的基础上加上等级级差分后进行排序,再采用我校确定的
“
专业级差
”
的方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必测科目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进行录取。
第二十九条
我校面向福建省厦门市、漳州市招收走读生的志愿填报和录取要求请登录我校招办网页查阅,或向考生所在地招生部门查询。
第三十条
咨询、查询、联系方式:欲了解我校招生资讯,可上网查阅或电话咨询。网址:
http://zsb.xmu.edu.cn
,电话:
0592—2188888
。录取结果及录取通知书的寄发状态可登录上述网页查询。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过程按当年教育部和各有关生源省份制订的相应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厦门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厦门大学
二
00
九年三月